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2009-12-24
·作者:骆智冕 潘樱 张莹 刘雯婷 ·来源新快报 ·发表时间:2009/12/24
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作出调整。根据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通知还特别提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