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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2009-12-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09/12/2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通知强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该通知还就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涉及所得税的其他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该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