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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行政许可 北京国税进行若干调整 2010-1-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1/8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下称通知),对该局现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手续进行调整,通知自20102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调整第四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该局目前适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是指许可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是指许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使用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是指许可单位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简称冠名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是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

 

通知提到,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权限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由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称区县分局)作出决定,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主管税务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