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土库曼斯坦首都阿什哈巴德正式签署。《协定》签署后,在土库曼斯坦的我国企业可以享受多重优惠,在诸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我国企业均获得比土库曼斯坦国内法更优惠的税率。
2008年,中土贸易额为8.3亿美元,增长135.5%。截至2009年12月,土库曼斯坦已成为我国在独联体地区的第七大贸易伙伴,而我国是土库曼斯坦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及经贸往来现状看,主要是以我国向土库曼斯坦投资为主。因此,《协定》的签署对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利益、体现税收服务于“走出去”战略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协定》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到土库曼斯坦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或承包工程活动的,仅在活动时间达到12个月时才构成在对方的常设机构,并负有纳税义务。如果上述活动或工程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被认定为在土库曼斯坦有常设机构,无需在土库曼斯坦纳税。有关税务人士建议,我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有承包工程作业的,如在12个月左右时间完工,可考虑协定因素,合理安排工期,以便享受到协定待遇。
土库曼斯坦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石油、天然气、芒硝、碘、有色及稀有金属等,因此土库曼斯坦非常注重与开采自然资源相关的税收管辖权。《协定》对勘探开采活动征税作了限定,即应按《协定》相关规定仅就归属于该项勘探及开采活动的利润征税。如果我国企业的上述活动能证明没有归属的利润时,则无需在土库曼斯坦缴税。
土库曼斯坦国内法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投资取得的股息按15%税率征税。《协定》规定,我国企业直接向土库曼斯坦投资并持有所投资公司25%资本的情况下,税率为5%;在其他情况下,税率为10%。目前我国对土库曼斯坦投资大分权持股25%以上,与土库曼斯坦国内法规定的15%税率相比较,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我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土库曼斯坦国内法规定,对外国居民从土库曼斯坦取得的利息按15%税率征税,《协定》将此税率定为10%。同时,《协定》规定所有从全部资本为国有的金融机构贷款中取得的利息或从这些机构担保的贷款中取得的利息,免予征税。据此,对我国在土库曼斯坦投资企业从事的国有金融机构贷款项目项下的经营活动支付出去的利息既可以按成本费用列支,同时又无需在土库曼斯坦纳税。
土库曼斯坦国内法规定,对外国居民从土库曼斯坦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15%税率征税。《协定》将此税率定为10%,并且未将设备租赁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内。按此,如我国企业与土库曼斯坦有租赁活动并取得收入时,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不能对此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而是要视该项租赁活动在土库曼斯坦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而判定是否有纳税义务。
《协定》同时对个人劳务活动免税方面进行了规定,如对双方政府间文化交流项目下的表演家及运动员的活动给予免税,对在对方国家设立的政府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免税,对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等。
此外,《协定》专门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按此规定,我国企业包括个人,在土库曼斯坦投资经营活动中如遇到对方未履行协定规定或执行协定不当而产生税务纠纷时,可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由双方税务主管机关直接启动相关协商程序予以解决。
有关人士表示,中土税收协定的正式签署,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在与土库曼斯坦的经贸投资等活动中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竞争力,而且也将有利于土库曼斯坦吸引更多的中资企业到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和经营。同时,中土税收协定将有助于两国在经济、能源、贸易、文化及人员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