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规定,凡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的货物,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允许抵减或退还所耗用的原辅材料等所含增值税;对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自产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
意见还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将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设备或外购设备用于境外投资,也享受出口退(免)税。
该意见规定,凡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的货物,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允许抵减或退还所耗用的原辅材料等所含增值税;对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自产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
意见还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将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设备或外购设备用于境外投资,也享受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