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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仍可退税 2010-5-6

·作者:杜旭冬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10/5/6  

    近日,针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

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