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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10-5-20

·作者:佚名  ·来源国锐信达  ·发表时间:2010/5/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为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