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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可有条件地税前扣除 2010-5-25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5/25  

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下称通知),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通知要求,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