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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 2010-5-25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5/2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下称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