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为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年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以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纳税户。
监控概况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户数为74995户,比上年增加6323户,增长9.2%。其中,国税局系统监控企业41848户,比上年增加3629户,增长9.5%;地税局系统监控企业41778户,比上年增加3796户,增长9.9%;国地税共同监控企业8631户。
2009年,重点税源企业累计上缴税收29087.13亿元,占全国扣除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免抵调增增值税后税收收入的54.9%,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上缴增值税9863.9亿元,占当年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收入的59.9%,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上缴消费税4533.4亿元,占当年全部消费税收入的95.2%,比上年下降2.2个百分点;上缴营业税3056.35亿元,占当年全部营业税收入的33.9%,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上缴企业所得税7408亿元,占当年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0.9%,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上缴国税系统税收20901.07亿元,占国税系统税收总额(扣除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免抵调增增值税)的64.6%,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上缴地税系统税收8186.06亿元,占地税系统税收总额的38.8%,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其中,国税系统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上缴国税部门的税收占本地区全部国税税收比重较高的地区有甘肃83.1%、北京80.8%、云南79.7%、黑龙江76.5%、青海76.2%;地税系统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上缴地税部门的税收占本地区全部地税税收比重较高的地区有厦门61.5%、上海51.9%、江苏46.8%、大连44.8%、北京41.7%、山东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