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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提供劳务输出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2010-6-11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6/11  

 近期,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地税局下发了《》(,下称通知),明确了营业税的有关征管问题。

通知明确,劳务输出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输出部门对出国劳务人员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为利用路牌、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为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业务单位制作广告标牌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车辆出租、承包、运输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机关服务中心车辆对外服务所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体制改革中明确劳动就业部门为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就此通知指出,目前国家对持有失业证人员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国家税收政策未明确之前,暂不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