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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印花税征管 哈尔滨地税明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 2010-6-24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6/24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税局于近期下发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0]31号,下称通知),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通知指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售款收入。对从事汽车营销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以查实征收为主,对确属《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甲方自行采购原材料,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查实征收:对于建设单位(简称“甲方”),账目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税目,查实征收。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账目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额的50%,适用“购销合同”税目,查实征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原材料金额×50%×适用税率。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账目核算不健全,未能准确核算材料成本的,乙方则按照工程成本的30%折算材料成本,作为原材料采购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税目,实行核定征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工程成本金额×30%×50%×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