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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国际电信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2010-7-5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7/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下称通知),明确了部分国际电信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通知还明确根据《》()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