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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新规:创业者促进就业可申请5种税费优惠 2010-8-16

·作者:彭青林  ·来源海南日报  ·发表时间:2010/8/16  

 海口市地税局近日出台的《鼓励扶持创业促就业税收优惠减免办法》规定,对于促进就业的创业者,可以申请最多5种税费的减免优惠。

三种情况适用于该《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二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三是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该办法规定,这三种情况均可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税征管企业)等5种税费。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海口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和扶持创业促就业税收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行为,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

该负责人介绍,扶持创业促就业税收优惠减免分为备案类和审批类两种。备案类需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办理备案手续,经税务人员审核和实地核实,对符合减免税条件、标准的资料作出登记备案并存档。审批类则需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在对申请条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予以审批。

两种减免申请均只需备案即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其余减免申请需提交审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提交备案申请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办理。

《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人员可收回《减免税备案登记》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