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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0-8-19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0/8/19  

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