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山东省国税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10]138号)。
山东国税要求,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同时,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