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厦门市地税局下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厦地税函[2010]70号),就该市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问题作出明确。
厦门地税明确了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从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78号规定,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列举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厦门地税提到,经司法裁定和委托拍卖的房产,按司法裁定价格和实际拍卖的成交价格计征相关税收。
同时,厦门地税明确,部分房产产权证上会注明两个时间:办证时间和购房年份。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确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一律以产权证上注明的办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