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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税改革熨平效率中的不公平 2010-10-19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10/10/19  

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占政府收入的比例过低,已形成公共财政改革中的掣肘。

2010年上半年我国个税增幅较快,但不仅仅存在个税在国民总预算中的结构性失调,还存在着人均较低的情况,即我国的人均个税额在人均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很低。从总量指标来看,2010年我国个税预算数为2542亿元,比2009年执行数增加175.28亿元,增长7.4%,这个数据主要是根据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预计增长情况等因素做出的计划。

这是近期,媒体对我国有关个税最为常见的表述。但实际上,这个税的预算在2010年的中央财政收入预算38060亿元中仅占6.68%的份额。而根据美国的《总统经济报告》,几十年来美国个税在联邦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独占鳌头,这一比率在1965年是41.80%,1985年为45.6%,2007年为45.3%。还有一个相关的比率,即社会保险费占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比率,已从1960年代的20%左右跃升到了现在的1/3左右。相形之下,这两项关系国民生计的关键指标,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进一步完善个税改革刻不容缓。随着税法体系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个税体制的变革呼声渐高,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到个税申报制度的改革,都从不同程度上显示出,个税已不仅仅是税收结构中的一个税种,更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但我国的个税管理体制仍处于改革进程中,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也正在制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个税体制改革无疑是对原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增加个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权重,并完善个税的纳税层次,能在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的征税权,做到了纳税权和征税权间的平衡与协调。

根据个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应与纳税人获得的政府公共服务相对应,但又要维护社会成员在合法、平等的条件下按要素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差别,不对市场机制结果进行矫正。最终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对社会成员按纳税能力征税,以缓解社会初次分配的不均等,促进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基尼系数在0.4以上,收入差距较大,市场机制尚不够完善,这有可能影响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心理状态,从而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这种针对高收入阶层个税申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