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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大决策应先审查合法性 2010-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时间:2010/11/10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这是近年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很有见地的进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指出,如果能够按照意见规定的“五大程序”进行,政府决策就能做到基本正确、避免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