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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五类人员可享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0-12-2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表时间:2010/12/22  

新疆地税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政策与管理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圈定为五类人员。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为今年1231号。

 

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劳动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颁发并加盖“自主择业”印章转业证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的随军家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