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北京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制造业等为7% 2011-1-24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1/2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北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作出调整,自20111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北京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新标准执行。具体为农、林、牧、渔业4%;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

 

同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第一条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