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