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国务院出台外国投资者并购审查制度 2011-2-15

·作者:佚名  ·来源一财网  ·发表时间:2011/2/15  

中国政府网212刊载国务院23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发布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进行安全审查。该制度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通知指出,国务院将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根据审查程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根据通知,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并购安全审查主要是对我国国防安全、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基本生活秩序和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有影响的内容进行检查。

 

通知并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也参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