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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2-16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2/16  

近日,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1112011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