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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月1日起施行 2011-2-18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11/2/18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天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自20111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天津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同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