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天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自
公告指出,天津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同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