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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获税收支持 转让货物等免征增值税 2011-3-1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3/1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公告指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告自20113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背景资料: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曾指出:“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