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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企业认定门槛降低 2011-3-23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3/23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通知指出,对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者将颁发蓝底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同时将能享受股权激励、人才引进、财政专项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

 

通知还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研发企业,以国家新药、技术秘密等作为核心知识产权申报,打破了现行需要取得专利或标准才能申请“高新”认定的规定。

 

通知提到,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时,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仍由专家进行评价,但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转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以更为客观地反映企业创新能力。

 

通知规定,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中关村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11日起20111231止。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