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天晶房地产公司境外股东A企业计划按溢价1.8倍转让100%股权,其中40%拟转让给境外B企业,60%股权拟转让给境内C企业。已知天晶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50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万元,留存收益8000万元,其中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天晶房地产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否对于A企业股权转让有影响呢?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但是,非居企业股权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因此,正常转让情况下,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12000=9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60万元,净收益9600-960=864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如果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对于转让双方来说也会有不同的变化。转让前分配2008年前利润5000万元,转让后分配利润3000万元。则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5000)-12000=4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60万元,净收益4600-460+5000=9140(万元)。B企业支付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5000)×40%-(3000×40%)×(1-10%)=5,560(万元);C企业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5,000)×60%-3000×60%=8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