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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税务稽查规程如何维护纳税人权益 2011-5-5

·作者:彭保红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5/5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制订上遵从了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严格的合法性。从制订该稽查规程的初衷来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详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相关权益,力求避免涉税纠纷,减少税企矛盾。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应当享有的相关权益,以便在应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保密责任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强调依法取证

 

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三、负有通知义务

 

稽查局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行动或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

 

稽查局在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稽查局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对稽查局作出的决定要求听证的,稽查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稽查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经检查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局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税务稽查结论》。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稽查局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