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通知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提到,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