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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1-5-20

·作者:曲绍楠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5/20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自20101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