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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2011-5-23

·作者:崔楠 张志军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表时间:2011/5/23  

520,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内蒙古已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每年可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收入近9亿元。

 

据了解,征收范围由过去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调整为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内蒙古自1995年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目前已累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114.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