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腰包渐鼓,外资不断进入,隐名投资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事实上,这是福建省众多民营企业者起家的一双“隐形的翅膀”。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近年来福建省税收征管加速规范,隐形投资这一有着“江湖派”做法的投资形式,由于在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等概念之间搅成了一团麻,带来的税收问题也亟待从税制上加以规范。一些纳税人利用隐名投资钻政策空子,存在征管漏洞。
隐名投资盛行民间
宁德市的福安市、福鼎市,福州市的福清市、平潭县、连江县、长乐市等地方,是隐名投资盛行的地方。在平潭县,很多人成为隧道工程的隐名投资者;在福安市,很多人成为海运行业的隐名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有时候甚至不知道自己投资的项目是什么,到底项目有多大,仅仅靠一种对人的信任来完成投资。
不仅福建省本地人盛行隐名投资,港澳台同胞也喜欢在福建省开展隐名投资,其中以台商最为显著。根据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的大规模执法检查结果,台胞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较多,同时也影响了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杨丽芬分析认为,投资者热衷于隐名投资方式,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准入、投资主体、产品销售等的行政规定;避开公司设立、变更等烦琐的登记手续;利用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资和税收优惠;避免暴露自己的财富;规避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等。
成为逃税通道,相关税制亟须完善
其实,有关隐名投资的争议一直不断。反对者说,隐名投资规避了国家法律法规,使国家登记信息失去真实性,造成了国家对经济主体的错误评价和政策失灵,同时也造成了企业的产权不明,极易产生纠纷;支持者则认为,隐名投资是投资自由原则的体现,有利于集资办企。而在税收征管中,隐名投资行为的确是带来了“麻烦”:谁才是真正负有法制义务的纳税人?
“现行税法适用于隐名投资活动时变得复杂化,并引发了相关的税收处理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炎生表示。首先,在流转税方面的问题是:当隐名出资人以应税货物进行实物投资时,是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作为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隐名出资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情况下,日后如果发生该部分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情形,究竟是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次,在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是:对于隐名投资活动产生的股息、红利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究竟是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为纳税义务人?作为显名股东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