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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私立医院自用房产免3年房产税 2011-6-3

·作者:吴楚瞳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1/6/3  

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指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优惠 与公立医院同价

 

《通知》指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水、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按规定报价格、卫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

 

另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支持 将私立医院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通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另外,四川省还会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