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吉林省国税局下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管理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吉国税函[2011]80号),就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提出若干处理意见。
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备案管理问题。通知要求,根据财税[2009]123号和吉财税[2010]35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发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执行,未列入名单或未予以公布的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弥补亏损管理问题,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