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税务总局: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应征收增值税 2011-6-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6/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6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