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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提公积金税前扣除基数上限 2011-6-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6/10  

根据大连市地税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该市提高了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基数限额。

 

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税前基数限额的扣除

 

133848元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核心阅读:按照市地税局相关公告,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在201161日后(含61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3848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偿收入超过133848元的部分,应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正常中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个人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基数限额的扣除

 

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1154

 

核心阅读:按照相关公告201161日后(含61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