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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 2011-6-21

·作者:佚名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时间:2011/6/21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三种情形,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