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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租房税”由社区代征 新税率为7.68% 2011-6-2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6/22  

乌市地税局法规政策部门负责人说,从今年513日起,乌市个人住房出租有了新规定:个人居住房出租,不管商业还是民用,统一按7.68%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税款。同时,借助乌市遍布七区一县及社区的各地税代开发票点,将租房税代征权交到社区手中。

 

按照乌市地税局《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住房出租,不管用途,应缴纳营业税1.5%、(营业税1.5%的基础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如此计算下来,个人“租房税”的综合税负为7.68%。纳税人提供个人房产证原件、身份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代开点核实信息及缴税。

 

将租房税代征权交到社区手中的考虑在于,利用社区对辖区住户的了解,更好地减少出租屋主以借给亲友暂住等为借口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一个小区里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人脸都很熟悉。”乌市某社区工作人员说,租客去买水买电时,一看到生脸出现,社区就能第一时间掌握房屋出租信息,并随时进行征收。

 

据了解,各代征点催缴后房东一直拒缴的,将由地税部门出面征纳滞纳金及罚金。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是,各地税发票代征点可获地税部门返还部分手续费。

 

据了解,2005626日,乌市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将个人所有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按此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租客居住的,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用于租客开公司、烟酒店等商业用途的,按生产经营缴纳19.5%的综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