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津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下月调整 超过基数需纳税 2011-6-2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6/23  

据每日新报消息 根据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天津市将从下月起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71日起,该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2897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为个人在该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自201171日起实行,20126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