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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涉税犯罪规定 2011-6-24

·作者:陈挺 曾进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6/24  

“醉驾入罪”让201151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热议的焦点。而除了“醉驾”之外,涉税犯罪也是此次《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修正案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这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国刑法原死刑数量的将近五分之一。而在被取消死刑的13项罪名中,仅涉税犯罪就占了两项,它们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罪。修正案的另一大修改是,将“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及“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都列入了刑法规定。“两减两增”可以说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涉税犯罪问题上的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