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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地区新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2011-6-27

·作者:厉征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11/6/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自201011日~202012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南疆三地州是指新疆南部地区的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面积48.22万平方公里,占新疆总面积的29.1%.改革开放以来,南疆三地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自然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三地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国和新疆其他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是典型的少、边、穷地区。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对南疆三地州的支持力度,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