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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渐进式推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 2011-6-29

·作者:闵丽男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11/6/29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近日设计完成了一套实施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以下简称“财贸所方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表示,期望以这一方案作为“靶子”,能够有助于深化当前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讨论,并由此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聚焦点转换到既定的改革轨道,从而形成一股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强大的社会力量。

 

“财贸所方案”的基本设计思路是以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约束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

 

“财贸所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据介绍,初始方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为基础。对于11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现行税制进行分类征收,以源泉扣缴为主。对于现行税制框架下各分类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适用税率等因素,尽可能保持不变或基本不变。仅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并综合计征。初始阶段,考虑到征管因素的制约,暂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现行分类税制计征税款,不适用综合计征,也无需申报年度所得。

 

对于纳入综合计征范围所得项目,“财贸所方案”对现行11类所得项目,从现行分类税制和征管成本的角度设计出5种基本的综合方案。即:最小范围的综合,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综合;中等范围的综合,将全部4项劳动所得综合(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较大范围的综合,在4项劳动所得的基础上,将部分资本所得项目,如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大范围的综合,在方案三的基础上,将资本与劳动混合的两项所得,也纳入综合范围;最大范围的综合,该方案接近美国的“大综合”模式,除单独规定的个别项目外,所有所得项目均纳入综合计征范围,这个方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最强,但效率带来的损失和税收征管成本也较高。在初始阶段,综合税率和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应重点考虑与分类计征的衔接问题,尤其是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表的衔接。与此同时,该方案还提出了相关的税收征管机制与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