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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修改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税免征规定 2011-6-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1/6/29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自201111日起施行。

 

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1231日前”修改为“在201512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