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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液体乳增值税税率确定 调制乳税率为17% 2011-7-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7/1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