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其中在税收扶持方面,国务院明确鼓励在内蒙古的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对这些企业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这一被称作“真金白银”的政策,在内蒙古各界看来,将有助于优化央企与地方政府及居民的利益关系,实现三方和谐相处,互利共赢。
为内蒙古增加更多可支配财力
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的内涵是:把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变更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实现税收上的就地申报和就地缴纳。
“这种看似表面的企业身份变化,带来的却是税收分配的深层变化。国务院鼓励内蒙古的央企分支机构‘独立’,带来的最直接好处就是这些企业可以为内蒙古贡献更多的税收,为内蒙古增加更多的可支配财力。”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刘景溪表示。
截至目前,我国由国务院国资委管辖的央企为120家,经营范围涉及能源、电信、金融、保险、军工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各重要领域。这些央企的分支机构几乎遍及我国的每一个省(区、市),央企与其分支机构大都是总分公司关系,即分支机构作为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李拥军介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除部分央企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外,很大一部分央企的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分享,其二级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由总部汇总统一计算后,再按照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分回给分支机构缴纳。
由于央企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各分支机构盈亏不一,汇总纳税能实现分支机构间利润和亏损的互抵,因此盈利的分支机构分回的所得税往往要比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少,甚至无税可缴。也就是说,盈利的分支机构并不一定能为所在地政府缴纳更多的税收。
“现在,中央鼓励内蒙古的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这些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就可以在内蒙古就地缴纳。这必然大幅增加内蒙古地方财政收入,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国税局副局长王永世告诉记者。
还有税收专家提醒企业,对央企分支机构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后,央企总体上的税费负担可能将有所增加。一是在企业所得税上,实行属地管理后,央企分支机构之间的盈利和亏损不可以互相抵补,即企业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不可以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企业总体税负可能上升。二是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的有限额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不可以在整个集团内部调剂使用,导致企业的经营费用可能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