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3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办法所称发票违规处罚标准不含应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