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诞生,带动了创投行业的发展,全民PE成为创投市场去年的写照。当创投机构获得丰厚的资本盛宴后,他们除了在项目上争抢之外,开始把目光投向了创投业的税负问题,针对投资税负改革的话题成为业内投资大佬们热议的话题。
创业投资税负要改革?
据了解,早在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简称“31号文”)。紧接着,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简称87号文)。新文件的出台得到了业界人士积极响应,有了新政策新法规,创投业也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扶持,但是,随着创投业的快速发展,在看似一片蓝海的创投领域,当创投大佬们在收获胜利果实的时候,税负让他们感到了“压力”。
深圳创新投董事长靳海涛首先提出在创投业公司制和合伙制投资公司在税负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待遇。
靳海涛表示:“只有当创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时,才能以该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但投资的时候,很多企业还不具有中小和高新的资质,所以有一个甄别的问题。”
在靳海涛看来,目前能享受国家抵扣所得税的企业相对很少,因此,国家针对创投的鼓励扶持政策还需要加大落实力度,某些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进行修改,特别是是关于所得税抵扣问题。
靳海涛强调,现在的税收政策对公司制的创投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对合伙制创投也存在税收不公正的问题,公司制创投在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中有优势,但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合伙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阻碍了公司制创投的发展。合伙制的企业不是纳税主体,所以很多创投人为了规避税收会采取合伙制。因此,“尽快推出综合的优惠政策,使得公司制的创投和合伙制的创投是一致的,而是更利于长期,更利于品牌建设,更利于把投资位置前移的公司制的形式创投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针对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发生损失进行的投资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则作出了回应,并表示,合伙制企业的投资和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
孙午珊表示:“合伙制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也可以按照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规定,在计算征收生产经营所得时在税前扣除,这是跟公司制的创投企业是一样的,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发生了投资损失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前扣除的。”
据孙午珊介绍,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以享受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抵扣不完的,当年的应纳税不够抵扣的,还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时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