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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9月1日正式实施 2011-8-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8/8  

87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获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将于91正式实施,其中对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深圳职工在买房、租房、偿还房贷、装修住房以及其他住房消费时,均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930日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装修用款提取额度参照此条执行。

 

对于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办法,规定表示,凡在深圳地区租房者均可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规定》还表示,对于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当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930日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另外,对于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规定》表示,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