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装修用款提取额度参照此条执行。
对于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办法,规定表示,凡在深圳地区租房者均可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规定》还表示,对于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当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另外,对于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