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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美日进口相纸产品征反倾销税 2011-8-1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11/8/11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8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5号)。

 

20118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税则号列:370310103703201037039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凡申报进口相纸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原产地为欧盟、美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美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公告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相纸产品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